灌云县政府_产品2_火狐体育APP官网入口-火狐体育APP安卓通用版 
作者:火狐体育APP安卓通用版 来源:火狐体育app 发布时间: 2024-03-14 浏览次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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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云县政府

  《灌云县粮食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及时有效地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原因引发的灌云县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保障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行情报价基本稳定,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安定。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应急预案》、《江苏省粮食应急预案》、《江苏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灌云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灌云县县级储备粮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事件或其他原因引发县内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波动,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或异常波动的状况。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油采购、调拨、加工、运输和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在出现国家级、省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分别依照《国家粮食应急预案》和《江苏省粮食应急预案》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1.4.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不一样的等级的粮食应急工作,由县和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按照粮食管理事权,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协调行动,局部服从整体,一般工作服从应急工作。

  1.4.2科学预测,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预警,提前做好应急准备,防患于未然。

  1.4.3快速反应,果断处置。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要立即做出一定的反应,及时报告情况,并迅速采取对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1.4.4适时干预,重点保供。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报市政府备案,可实施强制性干预措施,包括限定粮食价格;实行限量、定点、记录等临时性供应办法;依法对粮食市场进行临时性特别管制,强制性控制社会粮源和涉粮设施。全县粮食供应重点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口粮(含大、中专院校等大型集伙单位)、驻灌部队和灾区缺粮群众。

  2.1.1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县人民政府成立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县粮食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县长或分管副县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县委宣传部、县发展改革委、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委、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统计局、县粮食局、县物价局、县农发行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粮食市场供求状况,判断粮食应急状态,决定启动或终止应急措施,发布相关重要新闻信息。

  (2)负责市粮食应急重大事项的决策,对县人民政府和县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3)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事态发展变动情况,并根据自身的需求向驻灌部队通报有关情况。

  (4)根据自身的需求,及时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调控申请,并按照《连云港市粮食应急预案》要求,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县粮食局:负责粮食应急日常工作,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和供需形势分析,向县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负责应急粮食的采购、加工、调运和供应,提出动用县级储备或申报动用省级、中央储备粮的建议;依法做好粮食市场监管;做好网络舆论情况应对。

  县委宣传部:负责会同县粮食局制订县粮食应急新闻发布、网络舆论情况处置预案;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发布相关新闻,及时、准确、全面、客观地进行宣传报道;加强互联网信息管理和监督,正确引导舆论。

  县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粮食进口,会同县粮食局做好粮食应急供应部门间的综合协调。

  县经信局:负责组织协调跨地区电力调度和运力协调,保证粮食加工和调运的优先需要。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维护道路交互与通行秩序,配合有关部门积极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

  县农委:负责根据粮食生产及市场供求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增加粮食产量,防止粮食生产大幅波动。

  县物价局:负责粮食市场行情报价的监测、监管,依法查处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必要时按法定程序采取相关价格干预措施。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维护粮食市场秩序,依法查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及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违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负责对粮食加工环节进行监管,严肃查处粮食工艺流程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负责对粮食加工和销售环节中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管。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粮食局,主任由县粮食局局长兼任。主要职责:

  (1)监测和掌握粮食市场动态,判断粮食供求情况和价格趋势,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启动或终止实施应急措施的建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2)根据应急状态下全县粮食市场动态,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应急建议;

  (3)根据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指示,联系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县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工作;

  (5)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经费,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根据本预案规定,结合本地区真实的情况成立相应的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粮食应急供应保障工作。要建立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和粮食应急防范处理责任制,及时如实上报信息,安排经费,保证粮食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在本辖区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首先要启动本地区粮食应急预案。县和乡镇(街道)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要按照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应急任务。

  按照省长负责制下的市、县长对本地区粮食生产和流通全面负责的原则,本预案规定全县粮食应急状态分为县级(级)和乡镇级(V级)两级。

  在本县较大范围或2个以上乡镇(街道)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市级粮食应急状态进行处置的情况。当全市进入市级(Ⅲ级)粮食应急状态时,我县启动县级粮食应急预案。视事态发展程度,县级(Ⅳ级)粮食应急状态依次分为紧张、紧急、特急三种状态。

  (1)紧张状态:市场粮价一周内持续上涨幅度超过30%,周边省辖市出现区域性粮食抢购、涨价现象,且维持的时间超过3天;或县内2个以上乡镇(街道)出现粮食抢购、涨价现象,维持的时间超过3天,群众出现恐慌情绪,已进入县应急状态。

  (2)紧急状态:紧张状态持续10天以上;或市场粮价一周内持续上涨幅度超过50%,全县出现大面积粮食抢购现象,并已相继出现粮食供应紧张,个别地区甚至会出现粮食脱销,群众情绪比较恐慌。

  (3)特急状态:紧急状态持续15天以上;或市场粮价一周内持续上涨幅度超过100%,全县出现全面抢购现象,粮食供应十分紧张,2个及以上乡镇(街道)出现粮食脱销并持续3天以上,群众情绪极度恐慌。

  本辖区较大范围或主城区等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县政府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县粮食应急状态进行处置的情况。

  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根据本地区真实的情况,在县级(Ⅳ级)应急状态标准下,研究制订本乡镇(街道)应急状态具体标准、分级和应急处置办法。

  县粮食行政主任部门会同同级价格等部门负责建立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本地以及市内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了解国内、国际粮食市场供求形势,随时掌握本地特别是主城区粮食供需平衡和价格动态变动情况,及时采取预防措施,有效应对市场有几率发生的突发事件。

  全县粮食市场监测信息系统包括市场供求与价格监测、市场动态分析、库存分析等。县粮食局会同县物价局负责县内信息搜集、汇总分析、上报和发布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市内、省内和国内乃至国际市场信息。

  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的跟踪监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各乡镇(街道)应当立即做出详细的调查核实,并及时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2)出现重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为全县各类突发事件或其他原因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预警、报警机构。要建立粮食应急工作会商分析制度,根据监测、收集、接收到的各类信息,准确分析判断事件性质及严重程度,会商分析结果。在第一时间上报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总指挥,并通知有关事发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做好应急准备工作,果断进行防控,防止事态扩大,将事件会造成的危害减少到最低程度。

  按照分级响应原则,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对本地区出现的粮食应急状态作出评估、判断和应急响应。

  乡镇(街道)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乡镇(街道)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立即进行研究分析,迅速采取一定的措施稳定市场。确认出现县级粮食应急状态时,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安排部署应急工作,并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同时做好政策宣传、社会稳定工作。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乡镇(街道)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紧急报告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人员迅速做出详细的调查核实和分析,并做出评估和判断,确认出现县级(Ⅳ级)粮食应急状态时,经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批准决定启动本预案,并按照本预案规定迅速做出应急响应。

  全国进入国家级(Ⅰ级)或全省进入省级(Ⅱ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接到省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通知后,立即启动本预案,并执行省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同时24小时监测全县粮食市场动态,重大情况要在第一时间上报县人民政府和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4.2.1出现县级(Ⅳ级)粮食应急紧张状态时,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启动本预案,对应急工作作出部署,并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4.2.2县、乡镇(街道)两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记录并反映有关情况。各有关部门在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各地要动员组织有关部门和企业,根据事态发展状况,采取对应措施,做好应急粮源组织、加工、储存和销售供应工作。所有粮食经营者必须按政府要求承担应急任务,服从政府的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工作的需要。

  (1)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要随时掌握粮食应急状态发展状况,及时提出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应急供应政策办法等,迅速采取各项应对措施,做好应急动员部署,并及时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有关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和县有关部门(单位)报告或通报相关情况;

  (2)经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批准,全面动用县级储备粮。必要时,由县人民政府向省政府请示,动用省级储备粮或报请省政府向国务院请示动用国家储备粮或申请紧急进口粮食;

  (3)进入紧急状态时,经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批准,报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备案,可采取控制批发企业进销差率和零售企业最高零售价等措施,稳定市场粮价。必要时,实施城镇居民限量、定点、记录供应等供应政策和方法,保障平稳供应;

  (4)进入特急状态时,由县人民政府下达临时性粮食特别管制令,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依法统一征用粮食经营者粮源、全社会可用于粮食运输的运力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相关的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4.2.3乡镇(街道)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接到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通知后,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1)24小时监测本地区粮食市场动态,重大情况要在第一时间报告本级政府并上报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做好粮食采购、调运、加工和供应工作,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

  4.3.1出现乡镇级(V级)粮食应急状态时,由当地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启动本地粮食应急预案,并立即向上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3.2乡镇级(V级)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当地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根据粮食市场出现的应急状态,立即采取对应应对措施,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供应。必要时,应及时动用县级储备粮。

  4.3.3动用县级储备粮仍不能够满足应急供应,确需动用省级或国家储备粮的,乡镇(街道)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时报请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报请省政府或报请省政府转呈国务院,批准动用省级储备粮、国家储备粮或安排紧急进口粮食计划。

  由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或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指定的单位统一发布信息。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粮食应急事件信息资料的核实,并由专人负责新闻舆论工作,组织新闻单位向群众说明事件的原因以及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的应对措施。县委宣传部要按照县指挥部安排,引导舆论宣传,组织协调新闻报道工作。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由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终止实施本地粮食应急措施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本地粮食应急措施,回到正常状态秩序。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应急预案》、《江苏省粮食应急预案》、《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和灌云县县级储备粮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依照国家和省规定,保持必要的粮食储备规模和经营者周转库存,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5.1.1全县必须建立县、乡镇(街道)地方储备粮体系,按照“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要求,稳定储备规模,完善储备制度。必须严格按照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确保县储备规模落实到位,并依据市场需求状况以及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需要,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适当提高口粮品种的储备比例。

  5.1.2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所有粮食经营者要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义务。粮食行政主任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粮食经营者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企业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钱粮相符。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按照“合理布点、全方面覆盖、平时自营、急时应急”的原则,加强粮食应急加工、配送、供应和储运等应急网络设施的布局及建设,确保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时,应急网络体系相互衔接、协调运转,有效发挥应急保障作用。进入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县级粮食应急状态后,有关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及供应,在国家、省和市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主要由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地方粮食应急网络组织实施。

  5.2.1确定粮食应急加工公司。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地布局的原则,根据粮食应急加工的需要,由县粮食行政主任部门掌握、联系,并扶持一些靠近粮源及重点销售地区、交通便利、设施较好且常年具备加工能力的大中型粮油加工公司,作为应急加工指定企业,承担应急粮食的加工任务,确保应急加工能力与应急供应需求相适应。

  5.2.2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充分的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以现有粮食应急供应网点、成品粮批发商业市场、放心粮店、粮油平价店为重点,兼顾社区市场、超市、粮油经营店等其他粮食零售网点,由县粮食行政主任部门会同同级有关行政主任部门择优选定,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每个街道和乡镇至少设立1个粮食应急供应点,每超过5万人的乡镇和街道增设1个应急供应点。

  5.2.3提高粮食应急配送能力。以现有成品粮油批发商业市场、粮食物流中心、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中心库、重点骨干应急加工公司等为依托,通过成品粮油储备、仓储设施、运输设备、信息支撑等配套支持,根据《江苏省粮食应急预案》要求,县改造提升1个成品粮油配送中心,增加必要的应急运输保障设施,提高粮食应急配送能力。

  5.2.4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网络。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配送、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提前确定运输线路、运输工具及中转储存地等应急粮食运输通道。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

  5.2.5县粮食行政主任部门应当与应急指定加工和供应企业签定《粮食应急供应保障承诺书》,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一些企业运作状况,视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应急加工和供应指定企业名单要报县粮食局,并由县粮食局上报市粮食局备案。应急预案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配送和供应企业要及时响应,履行承诺,切实做好应急粮食加工、配送和供应工作。

  5.2.6正常的情况下,调入方采购或按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下达计划调入的粮源,由调入方与调出方按照保质保量、快速高效的原则,自行协调和衔接落实各环节和网点设施。必要时,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将直接指定安排加工、销售和仓储中转网点,确保应急粮食及时供应到位。

  5.2.7巩固和完善省内外粮食产销区购销协作关系。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积极发展与其他粮食主产区的购销协作关系,确保在正常及应急情况下的粮源有效供给。

  5.2.8全县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掺杂使假、违反粮食应急供应政策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确保粮食供应秩序的稳定。

  5.2.9全县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发布粮食应急供应政策和信息,安定民心。必要时,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实行新闻统一发布制度。

  (1)县政府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及时足额落实粮食风险基金,确保在应急情况下政府掌握必要的调控物资和调节资金;

  (2)农发行应主动配合、简化手续,积极做好粮食企业组织应急粮源所需调销贷款资金的安排;

  (3)由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帮助购销衔接的粮源,由调入方负责落实采购资金,并核算计补相关联的费用和价差;

  (4)由省、市、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统一组织安排的储备粮、进口粮等应急供应粮源所需资金及发生的费用和价差,按照“谁用粮,谁负责”的原则,由调入方负责结算并落实计补相关联的费用和价差,由同级财政从粮食风险基金或专项资金中拨补;

  (5)动用县级储备粮,在补库中发生的亏损,由同级财政从粮食风险基金或专项资金中拨补;

  (6)应急情况下的军粮供应发生的费用和价差,按照“先供应,后结算”的原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办法,进行结算核补。

  县政府增加投入,加强主城区及其他重点地区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县各有关部门,要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并及时来更新,保证通讯畅通。

  县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预案及本地粮食应急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业务、善于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专业化队伍,保证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对于已动用的各级储备粮,按照粮食管理事权,由本级粮食行政主任部门会商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农发行,按原计划规模,结合应急供应适当调整布局,在半年时间内及时补充到位,并报上级粮食行政主任部门备案。

  对实施预案发生的各项支出需要财政补贴和补助的,由财政部门会同粮食部门,在3个月时间内及时进行兑付和清算(包括银行利息支出和贷款损失)。

  粮食突发事件的粮食应急响应结束后,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组织成员单位,对应急处置情况做全面总结,总结经验,吸取这次的教训,进一步修订、完善粮食应急预案,并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对在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给予表彰和奖励。

  所有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扰乱粮食流通秩序的行为,由各行政主任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处理。

  (4)有特定责任的工作人员在应急期间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本预案由县粮食局会同县有关部门制定,并依据情况及时修订,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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